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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化全市水利渔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 来源: 日期:2016-09-14 02:09:00

泰水字〔201640

关于印发深化全市水利渔业安全生产隐患

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严厉打击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水产)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站、局属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深化全市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安发〔201624号)要求,我局结合行业实际,研究制定了《深化全市水利渔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      

2016818日      

深化全市水利渔业安全生产隐患大

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严厉打击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方案

        全市水利渔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开展以来,排查整治了一批安全生产隐患。但是,集中行动开展的广度和深度还未达到“全覆盖、无缝隙”,仍存在想不到、管不到、治理不到的问题,非法违法行为仍然屡禁不止。为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确保实现“零事故、零伤亡”控制指标,根据市政府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市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执法措施,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实行精准打击,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继续保持高压严管的态势,防止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确保全市水利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领域和职责分工

        重点整治和打击水利工程和农村水电站运行、在建水利工程施工、渔业生产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领域的非法违法及违规行为。

        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和《中共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委员会关于调整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专业机构职责的通知》(泰水党字201610号)中的职责划分,现将任务明确到各责任单位,分工如下:

        (一)防办负责水利工程和农村水电站运行领域

        重点整治和打击水库(水电站)大坝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不落实;水库大坝无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和未进行事故救援演练;大坝及机电设备安全监测和巡视检查制度不完善、设备和人员配备不齐、记录不健全;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未制定汛期安全度汛计划和度汛方案,未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和安全观测与巡查不落实;生活区与工作区域混杂场所未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和灭火器材等配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农村水电站未按规定验收就运行发电等违法行为;已建水电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不落实;运行管理中未按规定和标准执行,未严格执行“两票三制”,运行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违章操作等行为;水电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日常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制度不落实;水电站防汛预案、应急预案没有编制或编制粗糙无法实际操作等行为;水电站主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等行为。

        (二)基建站负责在建水利工程施工领域

        重点打击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法定手续擅自开工的;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或肢解发包的;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正常建设管理活动的;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或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以及出租、出借资质证照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参与违法违规工程建设的。整治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工程监理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不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不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建筑起重机械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未严格登记建档、检验、检测、安装、租赁、维护、保养和使用的;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对行业监管部门和监理单位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不履行相关职责、不认真进行整改的;责令停工整改项目未经复查验收擅自复工的;瞒报安全事故的,以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限期整改的。

        (三)水产处负责渔业生产领域

        打击治理“三无”渔船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以及套牌、假船牌、涂改渔船船名号等违法行为的;渔港安全、消防设施以及渔船救生、通讯、消防等安全设备配备不齐和适航质量不合格的;船员无证上岗、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渔船修造和船用产品生产企业未持合法资质和未经合法审批手续进行修造渔船的;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限期内未整改治理的;渔船非法载客、违规载货的;渔船未按规定安装电子身份标签的;渔业安全隐患督导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治情况;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渔业生产行为。

        (四)市大河水库管理处负责局办公场所消防安全

        针对人员密集的办公场所,检查建筑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存在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问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业务是否熟练,是否存在脱岗漏岗等行为。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这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活动与展期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同步进行。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831日前)

        1.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分解落实任务。

        2.在前期企业摸底排查的基础上,不分规模大小,必须全部摸清底数,并健全完善“一企一册”档案。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91-2017331日)

        以执法检查为总抓手,以行政处罚为主要手段,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实施暗查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依法从严从快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能够立即整改的,要即查即改;对问题较大、难以当场整改的,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复工;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坚决立案查处,依法依规采取停工整顿、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的措施,坚决取缔非法违法行为。

        (三)巩固深化阶段(201741-430日)

        1.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严重的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2.各责任单位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局安委会要做好对集中行动的安排部署,加强对各责任单位的督导和调度。各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开展打击和整治行动。各 分管领导要亲力亲为,亲自带队检查督导,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推动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地实施方案,于825日前报送市局安办。

        (二)落实安全责任。各责任单位要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认真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三)严格执纪问责。按照“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问责,不但出了问题要事后问责,而且事前也要问责,对有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不打击整治的、工作敷衍了事的一律问责。事后问责要细化,被检查单位发生事故,不但要追究事故单位的主体责任,也要追究上级直接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联 系 人:宋芳     

联系电话:8567757

电子邮箱:ab85677@126.com

 

附件

深化全市水利渔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领导小组

组 长:曹步山(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郑中其(局党委副书记、调研员)

孙庆进(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旭光(局党委委员、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

管理局局长)

陈一富(局党委委员、调研员)

成 员: 马庆斌(市防汛办公室主任)

李西照(市水产处主任)

高宝林(市大河水库管理处处长)

曹文凯(基建站站长)

邹 力(局安委会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