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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072

作者: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 来源: 日期:2012-10-29 03:10:21

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行政处罚权公开指南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违法行为

围垦河道和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2

类别及编号

行政处罚—072

3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

《山东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第46条、《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26条

4

处罚对象及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

5

处罚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决定—送达—执行

6

处罚措施

围垦河道1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1万元;1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每平方米100元予以处罚,罚款限额为5万元。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没收非法所得,对砍伐数量在100(含100)棵以内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在100棵以上1000棵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在1000(含1000)棵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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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

8

联系电话

0538—8567721

9

传真号码

0538—8567721

10

电子邮箱

taszwm@163.com

11

监督电话

0538—8567709

12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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