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行政处罚权公开指南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1 | 违法行为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 |
2 | 类别及编号 | 行政处罚—071 |
3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58条 鲁价费发[2006]192号 |
4 | 处罚对象及范围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 |
5 | 处罚程序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决定—送达—执行 |
6 | 处罚措施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补缴水利工程占用补偿费。1、工程设施对行洪影响较小的,且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了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罚款;2、工程设施对行洪影响较小的,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河道主管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5万元罚款;3、工程设施严重影响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10万元罚款。 |
7 | 执法主体 | 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 |
8 | 联系电话 | 0538—8567721 |
9 | 传真号码 | 0538—8567721 |
10 | 电子邮箱 | taszwm@163.com |
11 | 监督电话 | 0538—8567709 |
12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