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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071

作者: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 来源: 日期:2012-10-29 03:10:45

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行政处罚权公开指南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违法行为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

2

类别及编号

行政处罚—071

3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58条

鲁价费发[2006]192号

4

处罚对象及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

5

处罚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决定—送达—执行

6

处罚措施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补缴水利工程占用补偿费。1、工程设施对行洪影响较小的,且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了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罚款;2、工程设施对行洪影响较小的,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河道主管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5万元罚款;3、工程设施严重影响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10万元罚款。

7

执法主体

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

8

联系电话

0538—8567721

9

传真号码

0538—8567721

10

电子邮箱

taszwm@163.com

11

监督电话

0538—8567709

12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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