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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067

作者: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 来源: 日期:2017-10-10 04:10:00

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行政处罚权公开指南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违法行为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向负责监督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应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2

类别及编号

行政处罚—067

3

依据

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57条

4

处罚对象及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

5

处罚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决定—送达—执行

6

处罚措施

给予警告或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等级。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可以处800元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的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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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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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538—856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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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0538—856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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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taszwm@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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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0538—8567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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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